裁判文书详情

索**与武汉市**政管理局、武汉**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索**不服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武汉**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照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5年11月26日,原告索**书写《撤诉申请书》并邮寄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索**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