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不服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中,经合法传唤,原告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索**与武汉市**政管理局、武汉**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钢集团**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薛**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武汉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武汉**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