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院)、湖北**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司)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武**城管执法局)城管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月15日向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武昌区徐**综合商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院、际**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张**、际**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被告武**城管执法局的负责人杨*、委托代理人袁**、李*,第三人武昌区徐**综合商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院、际**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