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与武汉市**收办公室行政征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院)、湖北**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司)诉被告武汉市**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不履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月11日向被告区征收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院、际**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张**、际**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被告区征收办委托代理人张*、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院、际**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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