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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行政审批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于9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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