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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湖北省文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湖北省文化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任审判。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文化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省文化厅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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