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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要求被告武汉**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建国,被告武汉**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肖*,第三人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代理人高*、夏**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根据原告的投诉作出《关于陈**反映绿地国际金融城质量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经本院协调,原告与被投诉人就民事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投诉事项已得到解决。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述圣撤回对被告武汉**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述圣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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