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由湖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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