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由湖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许**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道办事处蔡店村腊梅榜村民小组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佑学与武汉市**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费年限认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判决书
邱**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武汉**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叶某某与武汉市某某规划分局行政回复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曾**等四人与武汉市某某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某甲与武汉市某某规划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