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珍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由湖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潘*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道办事处蔡店村腊梅榜村民小组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盛**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陶**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险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邱**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