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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和志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和志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和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和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和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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