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抄诉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抄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国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潘*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江城与武汉**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盛**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