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诉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李**撤销工商登记一案中,因被告已作出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原告张*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陈**与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黄石**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林*、黄石**实业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与黄石市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肖*、张**等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