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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黄石**管理局与黄石**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诉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李**撤销工商登记一案中,因被告已作出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原告张*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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