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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不服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章昌山、敖英姿、马**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20日,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西政发(2013)8号《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中窑a5c7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中窑a5c7地块房屋予以征收,原告王*居住在该征收范围内。原告王*对该征收决定不服,于2015年3月向湖北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6日,湖北省**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鄂**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对中窑a5c7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中窑a5c7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后,于2013年3月25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中窑a5c7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征收决定的公告第五条第(四)项内容为: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审中陈述,其于2013年3月底了解征收决定后,因不服该征收决定,多次向相关部门递交《关于立即责成黄石市西塞山区政府停止对我们居民区拆迁、征地、建房行为的请求信》、《关于飞云街10号3栋(原医院街198栋)楼住户不同意征收(拆迁)的意见》、《坚决反对西塞山区政府拆除我们的住宅楼》、《西塞山区政府泛用公权违法拆迁》的信访材料,但在2015年3月向黄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其既未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是与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依法有权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原告王*在2013年3月底已经了解征收决定的内容,其在法定的起诉期限三个月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法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开户行:农行黄**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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