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贵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邢*贵诉称,其向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举报阳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一事后,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回复。其对该回复不服,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由于该院对其申请拒绝回复,其故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责令该院履行法定职责,向其作出书面回复并承担其损失及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邢**起诉的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均为司法机关,并非行政诉讼合格的被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