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第三人柯于权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第三人柯于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王**与黄石**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林*、黄石**实业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与黄石市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邢**与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张**等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黄石**管理局与黄石**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