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林*、黄石**实业公司行政违法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黄石**实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文**与黄石市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冶**有限公司与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邢**与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不服被告黄石市规划局、第三人湖北**矿务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判决书
肖*、张**等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黄石**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黄石**管理局与黄石**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