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的行政起诉状。张**诉称:起诉人张**的父母在1953年购得西塞山区一门私房一间。1956年请案外人江**帮忙将该房迁至西**医院街72号另建,房屋建成后交江**代管居住。张**父母相继去世后,江**于1973年擅自将医院街72号房屋改建为二层楼房。为此,张**起诉了江**。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黄石**管理局在1976年7月27日,依据[68]国房局字第56号文件第七条,作出的黄房[76]字第020号《关于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通知》。该通知确定:医院街72号房屋拆除重建后仍归张**之父所有,由国家房管部门接管;江**扩建的费用581.41元,由黄石**管理局支付;房屋由江**承租居住。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医院街72号房屋所有权仍归张**家庭所有,江**未经张**家庭同意,擅自拆除属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失657.47元。虽然法院判决确认了医院街72号房屋所有权归张**家庭所有,但该房屋被接管的行为仍在持续。至1992年,黄石**管理局为上述房屋办理了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92]私0258,确立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江**,彻底剥夺了张**的房屋所有权。起诉人张**认为,黄石**管理局错误适用[68]国房局字第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作出《关于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石**管理局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行为无效,退还接管房屋,并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为支持其起诉请求,起诉人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黄石**管理局在1976年7月27日作出的黄房[76]字第020号《关于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通知》。证明该通知确定医院街72号房屋重建,扩大了面积,但产权仍应归张**之父所有,由国家房管部门接管,接管依据是[68]国房局字第56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江**重建扩大的部分,由黄石**管理局折价支付581.41元;房屋由江**承租居住。

证据材料二、黄石**民法院在1986年6月10日作出的[86]黄**上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判决认定医院街重建房产权归张**家庭所有,江炎*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拆除,属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失657.47元。

证据材料三、《申请书》二份。证明张**分别于1982年8月11日、1983年8月15日申请房屋管理部门退还接管房屋。

证据材料四、《房产登记证明》。证明西**医院街6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江炎生,产权证号为92私0258。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张**起诉的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行政行为,作出于1976年7月27日,其于2015年5月6日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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