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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庭承包经营户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家庭承包经营户诉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罗**、赵**;被告大冶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梅**、段**到庭参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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