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家庭承包经营户诉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罗**、赵**;被告大冶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梅**、段**到庭参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