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江陵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陈**与江陵县监察局行政监督、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沙岗镇民政室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石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朱**与石首**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