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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石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凤诉被告石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凤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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