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凤诉被告石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凤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彭**与监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江陵县监察局行政监督、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李**等与荆州市**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沙岗镇民政室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江**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朱**与石首**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