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被告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湖市**民委员会行政处理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撤销了《关于龙潭村深荒500余亩渔池承包期满后部分渔池延包情况的调查处理意见》,原告收到该处理意见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