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不服被告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被告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湖市**民委员会行政处理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3日撤销了《关于龙潭村深荒500余亩渔池承包期满后部分渔池延包情况的调查处理意见》,原告收到该处理意见后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