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李**被告湖北省**局荆州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李*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孙*、李*申请撤诉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李*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监利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洪湖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洪湖市螺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