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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李*与湖北省**局荆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李**被告湖北省**局荆州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李*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孙*、李*申请撤诉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李*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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