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李**等与荆州市**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李**、黄**诉被告荆州市**州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李**、黄**以起诉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李**、黄**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李**、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李**、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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