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李**、黄**诉被告荆州市**州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李**、黄**以起诉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李**、黄**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李**、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李**、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