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左*立诉被告荆州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立以被告荆州市农业局已向原告左*立公开了相关文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左香立申请撤诉的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香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左香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陈**与竹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黄**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朱**与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彭**与监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陈**等与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孙*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李**等与荆州市**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