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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香立与荆州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立诉被告荆州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立以被告荆州市农业局已向原告左*立公开了相关文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左香立申请撤诉的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香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左香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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