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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朱**与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朱*梅诉被告荆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系原湖北沙市纺织科研所实验工厂职工,在该厂门面拥有近269平方米房屋(其中40平方米的商铺及229平方米的住宅)。2013年8月24日上午,被告荆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单位荆州**储备中心带领多名人员来到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被告的拆迁行为导致原告的房屋彻底损毁、生活用品及大量财产遭到毁坏或丢失,财产损失巨大。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的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强拆房屋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荆州**储备中心(甲方)与湖北**限公司(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收乙方位于荆州市江津西路北侧,面积为4734.46平方米的土地(原告诉争的房屋位于该宗土地范围内),乙方负责清退门面租赁户拆除。后乙方依协议约定义务委托畅安拆除公司拆除了原告诉争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荆州市人民政府并未实施诉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无事实依据。原告冯**、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诉讼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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