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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孙*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荆州市**州分局撤销荆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州市**州分局办理荆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是根据李**与佘*的房屋买卖协议而作出的过户登记,因该房屋的原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李**,并无其他共有权人,起诉人李*、孙*与荆州市**州分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对起诉人李*、孙*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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