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黄**不服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黄**于2015年4月3日,以所诉房屋征收请求事宜已协商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黄**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王**与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松滋市八宝镇大路口社区十七组第一小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王**二审履行劳动人事关系行政裁定书
李**、陈**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竹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左香立与荆州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朱**与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陈**等与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孙*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