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纪南派出所向其送达了接受案件回执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纪南派出所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马*送达了公受字第4210035520151014002号接受案件回执单,原告马*申请撤诉的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