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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监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诉被上诉人监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26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国立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赔偿,应该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行政行为确认违法这个前提。原审法院仍按照修改前的法律规定认为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监利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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