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以其所起诉当事人主体资格在法律程序上有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戴**提出撤诉的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彭**与监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左香立与荆州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陈**等与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孙*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李**等与荆州市**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江陵县监察局行政监督、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沙岗镇民政室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石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朱**与石首**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