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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荆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以其所起诉当事人主体资格在法律程序上有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戴**提出撤诉的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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