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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陵县监察局行政监督、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与被起诉人江陵县监察局行政监察不作为一案,起诉人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起诉人江陵县监察局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现起诉人陈**将江陵县监察局作为被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陈**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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