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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振因诉被上诉人夷陵区交警大队交通行政处罚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附带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8月12日,上诉人张*以本案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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