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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行立初字第00015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贯彻落实有案必立、有案必审的精神。二、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鄂州花**理委员会作出的信访回复件是土地确权行为。三、上诉人全家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故其诉请合理合法,应予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u0026ldquo;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rdquo;,上诉人所提u0026ldquo;请求撤销鄂州花**理委员会对中央二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时剥夺和侵犯其土地承包权的违法行为u0026rdquo;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无法判断其起诉的行政行为内容,且未提供鄂州花**理委员会作出侵犯其土地承包权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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