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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香诉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以下简称葛**发区公安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行立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柳**上诉称,上诉人的请求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受理。彭湾**员会对彭**办理“非转农”户口的申请书,作出“属实,同意迁入”的违法决定,并出具证明,欺骗葛**出所为彭**办理“非转农”户口。上述行为侵犯了上诉人柳**的合法权益,使其至今不能依法办理七间房屋宅基地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能合法改建两间楼房。请求:1、判令葛店开发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彭湾**员会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2、判令葛店开发区公安局撤销给彭**办理的“非转农”户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3、判令葛店开发区公安局依法查处彭**伪造农业人口身份证明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是否查处彭湾**员会为彭**出具证明和彭**伪造农业人口身份证明的行为以及为彭**办理“非转农”户籍登记的行为,对于上诉人柳**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柳**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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