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鄂州雄**有限公司因徐**诉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行初字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州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鄂州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鄂州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