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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江*因诉鄂州**理局房屋验收备案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立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江*上诉称,鄂州市房产局明知鄂州**有限公司交付给上诉人的房屋没有进行综合验收,却超越职权范围,为其出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该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开发商将综合验收不合格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销售给上诉人。对上诉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增加了义务。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所诉的由鄂州**理局开发管理科于2011年11月17日出具的鄂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其内容为:“金色名苑1、2号楼住宅部分共2栋房屋已办理备案”。上诉人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不是该证明所涉及的房屋,故该备案证明与上诉人无利害关系。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当,但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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