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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因诉鄂州市葛店镇人民政府彭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虚假证明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柳**上诉称,其对一审裁定认定u0026ldquo;彭湾**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u0026rdquo;而对其起诉u0026ldquo;不予受理u0026rdquo;不服。认为彭**为办理u0026ldquo;非转农u0026rdquo;户口提供虚假的申请书,彭湾**员会却对此作出u0026ldquo;属实,同意迁入u0026rdquo;的决定,并加盖公章。彭湾**员会依据法律授权,并经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请求:1、判令彭湾**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属于虚假证明,予以撤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判令彭**提供的u0026ldquo;农业人口身份证明u0026rdquo;系伪造证明,予以撤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湾**员会在彭**办理u0026ldquo;非转农u0026rdquo;户口的申请书上签上u0026ldquo;属实,同意迁入u0026rdquo;的意见,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出的自治行为,并非行政管理行为;彭**提供u0026ldquo;农业人口身份证明u0026rdquo;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上诉人所诉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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