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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与鄂州巿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鄂州雄**有限公司因励宁诉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行初字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州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鄂州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鄂州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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