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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易利军,田**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团人口征决(2015)第0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9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团人口征决(2015)第0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团人口征决(2015)第0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定准许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团人口征决(2015)第0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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