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为与被上诉人团风县国土资源局及被上诉人霍**、廖**撤销农村宅基地证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行再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及委托代理人方*,被上诉人团风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吴**,被上诉人霍**、廖**及委托代理人黄*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清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清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