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李**等与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李**、刘**、刘**被告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李**、刘**、刘*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李**、刘**、刘*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李**、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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