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胜诉被告武穴**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胜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