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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华北与黄梅县小池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虞华北诉被告黄梅县小池镇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虞华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虞华北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华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华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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