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李**与蕲春**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李**等与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吕**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蕲春**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武穴**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简汉发与云梦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彭**与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安陆**源局土地出让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