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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彭**与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彭**、彭**、彭**、彭**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应城立他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田**、彭**、彭**、彭**、彭**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u0026ldquo;依法确认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应公交认字(2015)第0219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u0026rdquo;。一审法院适用全国人**工作委员会公办复字(201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答复和最**法院、**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是错误的。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应公交认字(2015)第0219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实体上违法。程序上违法表现在6个方面:1.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日期远超法定期限。2.被上诉人拒不依法向上诉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3.出警时间迟延,远超法定的5分钟时间。4.制作笔录时间超过法定期限长达16天。5.没有对肇事车辆的速度进行检测。6.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时间超期、审批超期。实体上违法表现在3个方面:1.掩盖了陈国防违反法律,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损害后果的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没有报警的事实,在事故认定书中没有体现。2.掩盖了陈国防超速行使的违法事实。3.错误引用法条追究死者责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受理并查清事实作出判决。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应公交认字(2015)第0219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实体上违法,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1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以及最**法院、**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起诉人田**、彭**、彭**、彭**、彭**起诉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请求u0026ldquo;依法确认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应公交认字(2015)第0219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u0026rdquo;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起诉人田**、彭**、彭**、彭**、彭**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因此,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田**、彭**、彭**、彭**、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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