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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姚*、赵**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罗计生征字(岸)2014第120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姚*、赵**于2014年5月8日生育政策外第二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姚*、赵**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5988元的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计生征字(岸)2014第12097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由姚*、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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