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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蕲春**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仕诉被告蕲春**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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