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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