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蕲春**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其已与被告蕲春**管理局达成协议,被告蕲春**管理局同意支付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38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18元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